(2017)川17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达州市马踏洞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李燮强、杨光轩与达州市达川区祥禾洗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州市马踏洞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李燮强,杨光轩,达州市达川区祥禾洗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马踏洞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燮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州市达川区祥禾洗选有限公司上诉人达州市马踏洞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李燮强、杨光轩因与达州市达川区祥禾洗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上诉期间,三上诉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减、免、缓上诉费申请书,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审核同意从立案之日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53元二个月,现缓交期限已逾期,三上诉人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达州市马踏洞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李燮强、杨光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