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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泉与被告何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泉,何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890号原告:周泉,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民,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何康,男,汉族,住广元市。原告周泉与被告何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