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品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王咸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品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咸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520号原告绍兴品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00号金德卫商业中心2幢311号。法定代表人董剑剑,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颖,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咸波,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品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咸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咸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品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品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绍兴品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