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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红军、郭红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黄红军,郭红艳,向世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37号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正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红军,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郭红艳,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向世章,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军、郭红艳、向世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红军、郭红艳需公告送达,不应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