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朋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朋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9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朋杰,男,1993年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嘉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朋杰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郑朋杰以营利为目的,在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一带宾馆房间内发放招嫖卡片并安排卖淫女罗某至瑞丰酒店、绿谷酒店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郑朋杰接到招嫖信息后安排卖淫女罗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前往瑞丰酒店209房间为蒋某提供性服务一次。2、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郑朋杰接到招嫖信息后安排卖淫女罗某前往绿谷酒店202房间为盛某提供性服务。罗某收取嫖资1500元准备为盛某提供性服务时被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朋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盛某、蒋某、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入住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被告人郑朋杰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朋杰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朋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朋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