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1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熊耀华与周武军、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耀华,周武军,李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13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耀华,居民。被执行人:周武军,居民。被执行人:李立新,居民。本院在执行熊耀华与周武军、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武军、李立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永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