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3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志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406号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荣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丹,现住呼和浩特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志光,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 子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萨其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