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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李希军、许爽、李建、��素梅、杨玉红、姚立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杨玉红,李希军,许爽,姚立恒,梁素梅,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被执行人杨玉红。被执行人李希军。被执行人许爽。被执行人姚立恒。被执行人梁素梅。被执行人李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玉红、李希军、许爽、姚立恒、梁素梅、李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盘山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盘证执字第38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于2017年4月27日因被执行人杨玉红、李希军、许爽、姚立恒、梁素梅、李建无执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要求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盘山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盘证执字第38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晓峰审 判 员  王 焜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