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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株洲某某有限公司与临湘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某某有限公司,临湘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521号樱花地带2栋1612。法定代表人:易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湘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忠防镇新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湘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湘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宾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