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滁州市鑫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开应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鑫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开应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317号原告:滁州市鑫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130号。法定代表人:范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开应,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鑫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开应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市鑫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鑫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庆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