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济南东润印刷有限公司与张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东润印刷有限公司,张绪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808号原告:济南东润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黄桥工业园178号。法定代表人:王远华总经理。被告:张绪东,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东润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东润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润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属实;原告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东润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