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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安贸易有限公司、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汉安贸易有限公司,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汉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支路8号28幢113室,组织机构代码69880348-8。法定代表人:刘小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厚仁,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组织机构代码79014462-2。法定代表人:陈家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汉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办事处军滩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及本院查封,但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