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振平与张凤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平,张凤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653号原告:赵振平,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凤廷,男,55岁,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平与被告张凤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振平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呼 日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