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美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615号原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卓越大厦706室。法定代表人韩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佟慧武,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美芳,女,199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博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