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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振娃与王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娃,王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1民初528号原告:吴振娃,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被告:王沛,又名王瑞锋,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原告吴振娃与被告王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振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振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735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沛是包工头。2013年被告雇佣原告给其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后经结算,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钱后欠原告工钱3735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说给但始终拖延不给。被告王沛辩称,欠款属实,愿意支付。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原告给被告承包的房屋工程上贴瓷砖,之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支付了原告大部分劳务费,尚欠原告3735元未支付,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上述欠款。诉讼中,办案人员多次与被告通电话,被告对欠款没有异议,并承诺2017年5月3日前向原告账号打款,但经多次催款被告始终未支付,之后又拒绝接听法庭电话。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依法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付给原告大部分工钱剩余3735元未付,原告请求支付,理由充分,故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沛在本判决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吴振娃劳务费人民币373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亚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