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宗彦与席万疆、席万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彦,席万疆,席万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861号原告:陈宗彦,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丽,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万疆,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万梅,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彦诉被告席万疆、席万梅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人民陪审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