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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宗彦与席万疆、席万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彦,席万疆,席万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861号原告:陈宗彦,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丽,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万疆,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万梅,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彦诉被告席万疆、席万梅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人民陪审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