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赫英顺与黑龙江晨光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英顺,黑龙江晨光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赫英顺,男,1962年1月29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龙达大理岩矿车队长,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恒大城6号楼1704室。被执行人:黑龙江晨光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4号。法定代表人:王林,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赫英顺与黑龙江晨光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责令黑龙江晨光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晨光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晨光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