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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督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龚建民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龚建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0583民督257号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白塘路555号君临天下花园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97461Y。法定代表人:吕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思,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权,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龚建民,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称,2008年其与被申请人龚建民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约定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按照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但被申请人龚建民经多次催讨拒不支付物业费。故要求被申请人龚建民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587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龚建民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877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龚建民负担。被申请人龚建民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