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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建松、宋某1等与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松,宋某1,钟某1,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968号原告:孙建松,女,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宋某1,女,200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法定代理人:宋某2,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钟某1,女,2005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张家港市。法定代理人:钟某2,男,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雷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北侧1幢208室。法定代表人:邹承慧,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松、宋某1、钟某1与被告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松、宋某1、钟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9元(已减半),由原告孙建松、宋某1、钟某1负担。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