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庆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庆华,李萍,陈伟,安阳市伟冶耐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财保20号申请人:赵庆华,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人:李萍,女,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陈伟,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安阳市伟冶耐化厂,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西八里村。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申请人赵庆华与被申请人李萍、陈伟、安阳市伟冶耐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逾期不偿还申请人本息768000元。申请人赵庆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萍、陈伟、安阳市伟冶耐化厂名下的银行存款768000元。担保人岳新朝与赵庆华以名下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号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灯塔路阳春光华家园D座2单元5层东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萍或被申请人陈伟或被申请人安阳市伟冶耐化厂名下768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岳新朝与申请人赵庆华名下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灯塔路阳春光华家园D座2单元5层东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号)住房一套。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案件申请费436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