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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晓光与被执行人丁三六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光,丁三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韩晓光被执行人:丁三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晓光与被执行人丁三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韩晓光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103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金 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