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州从越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从越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从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陈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5499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5日起以1497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迎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