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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付涛与驻马店市安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涛,驻马店市安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535号原告付涛,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安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口东北角二堂汽贸院内。法定代表人朱金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侠,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临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涛与被告驻马店市安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6元,减半收取26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