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光瑞、陈细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光瑞,陈细弟,丁瑞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光瑞,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细弟,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丁瑞珠,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上诉人林光瑞因与被上诉人陈细弟、原审被告丁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光瑞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曾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但未获本院批准,之后仍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光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