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小勇与欧利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勇,欧利霜,贺金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388号原告:陈小勇,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新源县。被告:欧利霜,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第三人:贺金娥,女,1945年1月18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勇诉被告欧利霜,第三人贺金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陈小勇负担。审判员 吕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