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抗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程、解金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程,解金鹏,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抗13号抗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刘程,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湖北省洪湖市人,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洪湖市。原审被��:解金鹏,男,汉族,1964年06月25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人,身份证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原审原告刘程与原审被告谢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制作了(2011)庐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针对该调解书,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九检民(行)监【2014】3604000001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理由为:该案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与尚策公司负责人王泽鸳、郑章剑、郑彪互相串通,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法律文书等手段,自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并由郑彪私盖法院印章,之后又采用非法手段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造成国家税费损失并获取非法利益。原审调解书存在虚构案件事实、伪造法律文书、损害国家利益行为,涉嫌虚假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在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档案中,(2011)庐民一初字第126号对应的案件为原告梅建林诉被告冯学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原审原告刘程与原审被告谢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未经过合法立案程序的案件,不仅存在民事抗诉书中提出的诸多虚假诉讼事宜,而且在立案程序上该案也是一件虚假案件。所以,该案本质上是一件未进入合法诉讼程序的案件,该案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案不需也不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就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2011)庐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提出的抗诉,本院不予受理。���判长陈景华审判员 黄艳丹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劳 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