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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12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柳晓莲、龚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吉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莲,龚玉梅,郭明英,赵文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123民初318号原告:柳晓莲,女,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英吉沙县。被告:龚玉梅,女,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疏勒县。被告:郭明英,女,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新疆英吉沙县。被告:赵文庆,男,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住址:新疆英吉沙县。原告柳晓莲诉被告龚玉梅、郭明英、赵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柳晓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晓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92元,由原告柳晓莲负担。审判员  邓琴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