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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字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昆明海口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海口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字143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海口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产业片区法定代表人:张芯溢被执行人: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昆明海口工业园区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文龙昆明海口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第7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房管、车辆进行查询,银行无存款,房产已查封,其它法院有查封,无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司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