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0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大连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秀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秀凯,李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02716号原告:大连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迟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全红,系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楠,系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凯,男,1952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李波,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大连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秀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立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