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锡山与哈尔滨合众美艺景观雕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锡山,哈尔滨合众美艺景观雕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锡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合众美艺景观雕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锡山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合众美艺景观雕塑有限公司(简称合众美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赵锡山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仲裁时,超过仲裁时效错误。赵锡山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是2015年3月6日,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是2015年2月26日,也就是说赵锡山最迟应在2016年2月25日前提出仲裁,所以根本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二)一、二审判决赵锡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适用法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经审查认为,赵锡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闫谦逊审判员 殷巨明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伟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