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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建好与刘克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好,刘克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242号原告:李建好,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华,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东,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李建好与被告刘克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克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本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秀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