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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强清收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供销长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川学科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安航空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航空工业供销长沙有限公司,延川学科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航空装备有限公司,西安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强清收1号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供销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芙蓉区锷中路139号大厦航空宾馆19楼。法定代表人:程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延川学科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圪台沟机站院内,清算组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50号。法定代表人:柳津,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西安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50号。系被申请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孟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波,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职工。第三人:西安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郊汉城南路**号,系被申请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杜斌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供销长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川学科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安航空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收到强制清算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了申请书。同日,第三人西安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于提出了异议,认为其并没有故意拖延清算,而是有未了结的诉讼,等现有的诉讼终结后,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院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两个股东西安航空装备有限公司、西安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关闭延川学科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17日,两股东又召开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对延川学科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并成立清算组,清算基准日为2014年11月30日。另查明,延川学科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涉案诉讼有: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苏0324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陕01民终4644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供销长沙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延川学科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故意拖延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举出了相反的证据证实其有未完结的诉讼,不存在恶意拖延清算的事实,故强制清算申请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供销长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七份,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华审判员  刘虎森审判员  贺军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改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惊喜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