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7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符世昌与文承庆、苏才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世昌,文承庆,苏才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9007民初1025号原告:符世昌,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东方市新华书店退休干部,住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文承庆,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四更镇英显村人八所铁路总公司工人,住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苏才快,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宝尚存人,东方市园林站工人,住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符世昌与被告文承庆、苏才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世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承庆、苏才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世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拖欠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是邻居关系,两被告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3月26日、2015耐4月8日前后共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有写借据为凭。两被告借款后不讲信用,失信于当时借款的承诺,经原告多次追讨,两被告不肯还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文承庆、苏才快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单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单据,内容为:今借到符世昌人民币10000元,每月付息300月。借款经手人:文承庆,担保人苏才快。原告于当日给付被告10000元现金。2015年4月8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单据,内容为:今借到符世昌人民币10000元,每月付息300月。借款经手人:文承庆,担保人苏才快。原告于当日给付被告10000元现金。被告已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的利息96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由于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文承庆、苏才快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承庆、苏才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符世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文承庆、苏才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程小梅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皮旺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