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艳霞、赵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霞,赵晓春,田红光,张艳霞,赵晓春,田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霞,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春,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审被告田红光,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上诉人张艳霞因与被上诉人赵晓春,原审被告田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前进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