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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松岩申请执行姜思全、姜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岩,姜思全,姜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岩,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被执行人姜思全,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被执行人姜泽贵,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松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思全、姜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姜泽贵妻子陈丽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进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