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司志广与柴成立、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志广,柴成立,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746号原告:司志广,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柴成立,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1501A负责人:陈玫,副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凉山路150号。负责人:骆晓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志广与被告柴成立、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志广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司志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司志广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