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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王培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王培清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94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北京,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清,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培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纪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