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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行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福根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顾路派出所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福根,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顾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福根,男,193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顾路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方仁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顾路派出所所长。再审申请人曹福根因公安其他行政确认诉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顾路派出所(以下简称:顾路派出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4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福根申请再审称,顾路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其户口的说明,致使其虽户口在农村,亦履行了相关义务,但未享受农业户口家庭征地撤队农转非后应当享有的权益;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其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审裁定。故曹福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顾路派出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系公安机关对曹福根户口内册客观情况所进行的描述说明,该行政行为并未设定曹福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一、二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均无不当。曹福根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材料,尚难以推翻一、二审裁定,本院不予采信。因曹福根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其要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曹福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福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