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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宝民与黄正志、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民,黄正志,吴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419号原告:徐宝民,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黄正志,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吴丹,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徐宝民与被告黄正志、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徐宝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正志、吴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宝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计210.00元,由原告徐宝民负担。审 判 长 赵萱& # xB;人民陪审员 于建平人民陪审员 黄   子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