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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景范与李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范,李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范,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长青,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关于刘景范与李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长青赔偿申请人刘景范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八千元整,剩余执行款申请人刘景范自愿放弃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23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