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11223号原告:广州市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素华。委托代理人:向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朝平。委托代理人:凌云志、王舒,分别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广州市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简称旺发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建置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奇,被告建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云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旺发公司诉称:旺发公司与建置公司于2012年2月份签订了一份《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建置公司向旺发公司租用一台电梯,用于某商住楼××商铺项目工程,合同中约定租期为8个月,不足8个月按8个月计算,超出8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电梯租赁每台每月11000元,电梯截止时间以旺发公司接到建置公司书面通知(或传真)所约定的停机并付清租金之日为准,租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次,双方约定电梯进场时间初定在2012年3月1日,具体时间以建置公司书面通知为准,电梯退场以旺发公司接到建置公司通知并结清有关租赁费用后一个星期内退场完毕。合同签订后,旺发公司接到建置公司项目部电话通知,要求旺发公司把电梯运进××西路(××花园),旺发公司依约履行把电梯安装好,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电梯于2012年2月25日起。从2015年6月30日止,按月租金11000元计算40个月零6天,共计算得442200元第加上电梯进退场费25000元合计467200元,但自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10日间,被告向额原告支付租金共计130200元,还欠原告337000元。原告通过诉讼追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只解决了2012年2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之间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第7行、8行也说明了2015年6月30日以后的租金可另循法律途径处理。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是132000元,被告理应支付给原告,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旺发公司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电梯租金132000元(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2.被告偿付原告的违约金以每月11000元应自次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从2015年8月8日起算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建置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告所提供的电梯已于2014年5月10日到达使用期,应予报废,只求不应再支付费用,之后原告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怠于行使拆除相关的施工电梯,有关的租金其无权主张,对于损失扩大部分不应继续由被告承担,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旺发公司与建置公司双方签订《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涉施工电梯1台,安装高度约70米。工程名称位于广州某商住楼××商铺项目工程。租赁期8个月暂从2012年3月1日起计,不足8个月按8个月计算,超出8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电梯进退场费每台250**元。租金每台每月11000元,电梯截止时间以旺发公司接到建置公司书面通知所约定停机并付清租金之日为准。租期不满一个月时,按实际使用日租金计算(按30天计)。电梯进退场费在该电梯运到工地后当日支付。第一个月租金应在电梯起租当日算起7天内支付,每满一个月结算一次。如建置公司资金暂有困难,应出示延期付款证明,租赁费最迟于月结日一周内付清。如不提前通知旺发公司,超过月结一周,旺发公司有权停止电梯作业。电梯进退场时间初定2012年3月1日,具体时间以建置公司书面通知为准,电梯退场以接到建置公司通知并结清租赁费后一个星期内将电梯退场完毕。双方往来函件,应在接到之日起七天内予以回复,急函不超过三天,过期无回复视为来函的默认和肯定等条款。旺发公司提供的施工电梯生产时间2006年5月10日,建置公司认为电梯有效期至2014年5月10日报废,并认为计算租金至该日。2014年7月5日,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施工整改通知书》,确定某花园商住楼××商铺工程装修自行停工,要求项目在重新开工之前,检查施工安全条件,对安全隐患与存在问题整改后,提交复工申请,经检查复核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复工,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包括,该项目所使用人货梯生产日期为2006年5月10日,已超过8年使用有效期,要求尽快落实拆除工作。但建置公司未提供证据表明曾要求旺发公司拆除电梯。旺发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建置公司发出拆电梯的函,要求建置公司配合拆除电梯,未果。2015年11月4日,旺发公司再次发函要求配合拆除电梯,仍未果。因建置公司拖欠旺发公司2012年2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旺发公司遂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穗天法二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庭审中,旺发公司表示即便现在拆除电梯,亦需要建置公司配合腾出场地后,方可拆除。对此,建置公司称其实际不占有工地,无法向旺发公司返还电梯。此外,建置公司表示该电梯于2006年5月10日生产,应该于2014年5月10日报废。对此旺发公司予以确认。庭后,旺发公司提交了购买案涉施工电梯的《机械设备销售合同》,称2007年11月4日向佛山市南海区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施工电梯的单价为202000元。本院认为:建置公司与旺发公司签订《施工电梯租赁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履行。关于电梯的租赁费问题。对此建置公司认为旺发公司所提供的电梯于2006年5月10日生产,该电梯使用期限为8年,至2014年5月10日应予报废,自此旺发公司无权主张租金。但在本案履行过程中,旺发公司曾于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1月4日两次向建置公司发出拆电梯的函,要求建置公司配合拆除电梯,均未果。本案庭审中,建置公司亦表示现无法向旺发公司返还施工电梯。建置公司作为施工电梯的承租人,即便该电梯超出使用期限,但其仍负有向旺发公司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现该电梯无法返还,客观上给旺发公司造成了损失,建置公司理应支付施工电梯的占用费。鉴于案涉电梯已过使用期限,亦停止使用,同时综合考虑该电梯购买时的单价,以及(2015)穗天法二初字第1765号案中本院已支持旺发公司的租金金额,酌定建置公司按照租金标准的70%(即每月7700元)向旺发公司支付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施工电梯占用费,合计92400元,旺发公司主张电梯租金超过该部分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上述占用费已足以弥补旺发公司截止2016年6月30日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故旺发公司有关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电梯占用费924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扬人民陪审员 林丽坚人民陪审员 林慧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凤敏仪书 记 员 王施琪判决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