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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朝古拉与刘祥、巴达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古拉,刘祥,巴达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766号原告:吴朝古拉,男,1972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刘祥,男,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巴达拉,男,38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古拉诉被告刘祥、巴达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朝古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祥、巴达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古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吴朝古拉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