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易小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小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终138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小牛,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程萌群,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小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粤15刑初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易小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洁、周选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易小牛及其辩护人程萌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易小牛在其老家江西省宜春市向其老乡钟某1借了一辆马自达M5小汽车(悬挂车牌粤B×××××),后开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与一名外号叫“水上漂”的男子碰头,由“水上漂”联系货源毒品冰毒,并将毒品冰毒(用怡宝矿泉水纸箱包装)放入易小牛驾驶的小车副驾驶位置。2014年7月11日晚,易小牛将毒品冰毒准备运回江西省宜春市,其驾驶的小车行驶至汕尾市长沙湾高速路段时,撞上反光锥筒后无法前行,随后执勤交警过来对该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时,易小牛因为害怕趁机逃跑。公安机关现场在其驾驶的马自达小车副驾驶座上查获装在纸箱里的疑似毒品13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13袋净重共计1238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净重分别为988.69g、983.91g、984.68g、983.84g、984.12g、983.76g的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63.01g/100g、70.34g/100g、67.47g/100g、68.83g/100g、69.73g/100g、71.20g/100g。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易小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制,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易小牛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易小牛归案后能够基本供述其犯罪事实,虽然能够当庭认罪,但本案查获的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易小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本案查获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上诉人易小牛上诉辩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做出合法公正判决。理由是:(1)公安机关所记录的口供与其所供述的口供不相符,请求查明真相。(2)上诉人是受“病鬼”的安排指使下犯罪,属于帮助行为,起辅助作用。(3)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易小牛的辩护人提出:1、对易小牛判处死刑,可能会使其他罪大恶极的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易小牛在毒品犯罪过程中属于运输毒品环节,但是因为本案毒品数量巨大,案件还有毒品供应者和毒品购买者没有到案。易小牛在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明显是受他人指使,毒品的资金转移环节还未查明,这些犯罪环节不明确使得案件存在一些疑点。2、易小牛是初犯且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恳请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易小牛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晚,上诉人易小牛驾驶向其老乡钟某1借来的马自达M5小汽车,悬挂粤B×××××的车牌开到广东省陆某市,准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陆某市运回江西省宜春市,当车行驶至汕尾市长沙湾高速路段时,撞上反光锥筒后无法前行。随后,执勤交警过来对该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时,易小牛因害怕趁机弃车逃跑。公安机关在易小牛驾驶的马自达小汽车副驾驶座位上,查获用怡宝矿泉水纸箱包装的疑似毒品13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13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2382克。其中,净重分别为988.69g、983.91g、984.68g、983.84g、984.12g、983.76g的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63.01g/100g、70.34g/100g、67.47g/100g、68.83g/100g、69.73g/100g、71.20g/100g。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1日22时30分,该队民警邱某1,职工李某驾警车执行任务,巡逻至沈海高速公路(深汕段)西行长沙湾大桥时,发现一辆悬挂粤B×××××号牌的海马小汽车(车上只有司机一人,男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核对证件和检查车辆过程中,该司机趁机逃离现场。经邱、李两位同志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副驾驶室位上有一个“怡宝”矿泉水纸皮箱,里面装着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现场勘查结束后,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于现场将涉案小汽车和一箱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以及现场提取的若干物证移交禁毒支队作进一步处理。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11日晚,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高速长沙湾路段对一辆马自达M5小汽车(悬挂粤B×××××号牌)进行检查,车主趁机逃跑,民警在该车上发现疑似毒品一箱,遂向上级报告。汕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报后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决定对“7.11”运输毒品案立案侦查。3.汕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11日晚,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的民警在高速路上(长沙湾路段,汕头往广州方向)查获可疑车辆马自达M5小汽车(悬挂车牌B3YW18),该车驾驶员易小牛趁机逃跑,随后民警在其车上副驾驶位发现可疑毒品,并及时通知该禁毒支队赶赴现场。该支队对现场进行调取侦查,在该作案车辆的副驾驶位发现一个大矿泉水纸皮箱,里面装有大量可疑毒品(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在挂档处发现诺基亚黑色直板手机一部,黄色打火机壹个;在仪表盘上面发现三星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随后在左前门内侧旁发现黑色打火机一个;在后座位塑料袋子里面发现吸管一条。由于当时没有其他相关见证人在场,以及当事人易小牛现场逃逸,故没有做搜查笔录。随后办案人员对查扣的可疑毒品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定性定量鉴定,经汕尾市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人员精确称重后,该毒品共13袋,共净重12.382千克。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诺基亚手机1部(159××××1802)、三星牌手机1部(159××××8760)、打火机1个(颜色黄色)、打火机1个(颜色黑色)、易某1机动车驾驶证1本(证号362201198810015472)、汽车1辆(马自达M5,车牌号码赣C×××××)、疑似毒品13袋(编号1-13)。5.110警情信息表,证实汕尾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2014年10月20日接到一名江西事主(手机号码为157××××5233)报警称其有一辆海马小汽车(车牌号赣C×××××)在江西借给朋友驾驶,朋友驾驶该小汽车到汕尾后遗失了(具体地点不明),求助汕尾警方。6、汕尾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1日上午,该支队办案民警前往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查证事主(手机号码为157××××5233)是否有报警记录。经查,该手机号码于2014年10月20日早上也向宜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确定报警人是钟某1。报警通话内容是:钟某1称自己的车辆被朋友借走,现在联系不到借车的朋友,车子也被朋友弄丢了,当地110指挥中心的回复是,由于报警人不能确定丢车的地点所以无法派单出警。7.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所在工作中发现羁押在该所G304仓犯罪嫌疑人刘某3的真实身份为易小牛,系网上在逃人员。该所立即联系办案单位,将犯罪嫌疑人易小牛移交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8、汕尾市机动车辆委托刑侦检验确认书,证实在高速公路上查扣的涉嫌运载毒品的马自达M5小汽车(悬挂车牌B3YW18),经检验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均无凿改,发动机号码410××××0238-2,车辆识别代码LH17CKBFOEHOOO379,与刘某1行驶证上的号码一致,为同一辆车。9、刘某1的行驶证,证实海马牌HMC7168E5SO小汽车,车牌号赣C×××××,发动机号码410××××0238-2,车辆识别代码LH17CKBFOEHOOO379。1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4年6月6日)、江西省税务局通用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证明刘某1购买了海马牌HMC7168E5SO小汽车,价税合计80000元,该汽车的发动机号码410××××0238-2,车辆识别代码LH17CKBFOEHOOO379。11、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78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易小牛冒名刘某3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2、通话记录,证实易小牛手机号码159××××1802、159××××8760的通话情况,两部手机在案发前后与深圳、汕尾、江西宜春多个嫌疑号码联系频繁。13、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证实上诉人易小牛的基本身份情况。(二)鉴定意见1.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4]337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送检检材和样本:结晶状物1袋,净重计988.69g,用物证袋封装;结晶状物(潮湿)1袋,净重计928.09g,用物证袋封装;结晶状物1袋,净重计983.91g,用物证袋封装;结晶状物1袋,净重计984.68g,用物证袋封装;结晶状物1袋,净重计983.84g,用物证袋封装;结晶状物1袋,净重计984.12g,用物证袋封装;结晶状物(潮湿)1袋,净重计917.95g,用物证袋封装;结晶状物(潮湿)1袋,净重计870.71g,用物证袋封装;结晶状物(潮湿)1袋,净重计972.63g,用物证袋封装;结晶状物(潮湿)1袋,净重计971.13g,用物证袋封装;结晶状物1袋,净重计983.76g,用物证袋封装;结晶状物(潮湿)1袋,净重计863.23g,用物证袋封装;结晶状物(潮湿)1袋,净重计950.0g,用物证袋封装。鉴定意见:送检1至1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且1、3、4、5、6、11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63.01/100g、70.34g/100g、67.47g/100g、68.83g/100g、69.73/100g、71.20/100g。2.汕尾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DNA)字[2014]137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打火机(黄色)、打火机(黑色)、吸管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三)证人证言1.证人邱某1(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证言:我是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2014年7月11日当夜10点半左右,我和李某巡逻执行任务过程中巡逻至长沙湾路段时(车辆行驶方向是从汕头往深圳方向),由于当时交通管制,车道有双边道通行改为东、西单边道通行,这时我们两人发现前面不远处发生交通事故,于是我们前去处理,经查发现一辆马自达小汽车(悬挂车牌号码粤B×××××)撞到反光锥筒后,左边车头再撞到护栏上,轻度擦伤后停在道路上堵住了对方行驶车辆的道路,造成暂时性交通堵塞,肇事车上只有司机一人。由于是轻微事故,我们在清理现场后,先恢复交通,我指令肇事司机坐在副驾驶位上,再由我驾驶肇事车辆在前方300米左右的安全地带进行处理,我的同事李某驾驶警车尾随我们到前方安全地带。到了安全地带后,我要求肇事司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该男子拿了一本驾驶证给我,声称车辆是找朋友借的,没有带该车行驶证,我回答他说,如果没有带行驶证,按规定要暂扣肇事车辆。听了这话,该男子趁我不注意时拔腿就跑,我和李某追了一段距离,由于当时路面车多、视线不良,没有追上。我们返回肇事车辆停放的地方,对该车进行仔细检查,发现副驾驶位放脚处有一个“怡宝”矿泉水纸皮箱,箱内有白色疑似“冰毒”晶体,于是我马上向大队领导汇报,并等候禁毒大队和刑警部门的同志前来处理。不久,禁毒、刑警部门到达现场,于是我们将现场车辆和各项物品移交禁毒支队处理。我到达现场时发现肇事车内只有司机一人,当时我对肇事司机讯问时,感觉该司机比较紧张。该司机是男性,外地口音,年龄约25到30岁之间,身高约175cm左右,不瘦不肥,留短发,当夜穿七分短裤。经辨认,证人邱某1指认以易某1驾驶证在2014年6月28日住酒店的视频截图中的男子(易小牛)就是当时的肇事司机。2.证人李某证言:我记得当夜10点半左右,我和邱某1巡逻至长沙湾路段时(车辆行驶方向是从汕头往深圳方向),由于当时交通管制,车道有双边道通行改为东、西单边道通行,这时我们发现路面中间的分隔水马让车辆碰撞得零乱,我们循着散落物向前,发现一辆悬挂车牌号码粤B×××××的马自达撞到反光锥筒后,停在左侧路面上堵住了对向行驶车辆的道路,造成交通堵塞。我们在清理现场后,先恢复交通,邱某1驾驶肇事车辆带着肇事司机在前方300米左右的安全地。到了安全地带后,我要求肇事司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该男子拿了一本驾驶证给邱某1,并说没有带行驶证,邱某1回答他说,如果没有带行驶证,按规定要暂扣肇事车辆。听了这话,该男子拔腿就跑,我和邱某1追了一段距离,由于当时路面车多、视线不良,没有追上。我们返回刚才的地方,对该车进行仔细检查,在副驾驶位方放脚处发现一个“怡宝”矿泉水纸皮箱,箱内有白色疑似“冰毒”晶体,于是马上汇报大队领导,等禁毒、刑警部门的同志前来处理。不久,禁毒、刑警部门到达现场,于是我们将现场车辆和各项物品移交禁毒支队处理。具体情况就是这样的。我到达现场时发现肇事车内只有司机一人。当时我对肇事司机讯问时,感觉该司机比较紧张。该司机是男性,外地口音,年龄约25到30岁之间,身高约175cm左右,不瘦不肥,留短发,当夜穿七分短裤。经辨认,证人李某指认以易某1驾驶证于2014年6月23日在酒店登记的视频截图中的男子(易小牛)就是当时的肇事司机。3.证人伍某(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法警)证言:我记得当晚(2014年7月11日)大约22时左右,我和我同事从外市出差准备回汕尾,我们的车开到深汕高速(长沙湾路段)的时候(车方向是深圳往汕头方向行驶),由于交通管制,高速道路由双边通行改成单边通行,这时前面突然停住一辆小车堵住了我们的道路,我们的车前进不了,于是我就下车看看究竟怎么回事,原来该小车撞到反光锥筒,反光锥筒卡在了车底下,车行驶不了,车又刚好行驶占道到这边道来,堵住了这边车道,刚好我这辆车又是第一辆被堵住的,于是我就过去帮忙把反光锥筒试着拔出来,车主就一边倒车。当时我没怎么仔细观察车主,只是想尽快把反光锥筒拔出来,好让车可以行驶。恢复道路的畅通。我记得那辆车车牌是粤B的,具体什么车牌号码记不起来,车型是马自达牌子的,颜色是黑色的。我就拔了两到三次反光锥筒,大概时间不到10分钟的时间交警就过来了,刚好来的是我们交警的同志李某和其他公安同志,交警的同志来了之后指挥道路通行,我们的车就走了。事情大概就是这样。车主不胖不瘦,身高有一米七多,头发是短发,听口音不是本地的,应该是外地的。我当时过去帮忙的时候,感觉车主很紧张,倒车也倒得很快。经仔细查看,我不能确定嫌疑肇事司机(以易某1驾驶证在2014年6月28日住酒店)的视频截图中的男子(易小牛)就是当晚的车主,由于当晚下着小雨,又是晚上,所以不敢确定,只是觉得视频的人跟车主形态相像。但是有一点我敢肯定的是车主是短发的,身高一米七多,这两点跟视频的人相吻合。4.证人刘某1证言:我的外甥叫钟某1,2014年6月份,他过来找我,说要去按揭买车,但他没有银行的流水清单,不符合按揭的条件,所以叫我帮忙,用我的银行流水清单,然后再用我的名义帮他买车,记得当时我借了一万块钱给他按揭,剩下的首付款是我外甥出的。那辆车是海马牌子的,在宜春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具体购买的资料和手续我和外甥今天都带来了。我不知道这辆车在哪里,不过有听我外甥说在广东出事了。这辆车买了不久,我外甥就借给了他一个朋友,我听我外甥说当时他朋友过来跟我外甥借车说去买点东西之类,然后开了车就再没回来了。过了一个多月左右,我外甥才听西村镇圳江村的人说出事了。当时,我有叫我外甥去报警,我外甥打了110报警,但110的回复是说车子在哪里丢的要去哪里报警。应该是车子丢了一个多月之后才报的警,车子出事是听我外甥说的,说借车的朋友在广东出事了。具体什么事我不知道,我不认识圳江村一个叫刘某5的人,也不认识圳江村一个叫易某1的人。我外甥钟某1是宜春市区做汽车修理的。5.证人钟某1证言:我现在在宜春市X汽车修理厂上班,我是一名修理工。我在2014年6月份的时候,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过一部海马牌的黑色小汽车,车牌号是赣C×××××。车子是我和我舅舅刘某1一起在宜春市区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的。这部车登记的是我舅舅刘某1的名字。我因为6月份要结婚,所以就去买部车。我想买海马M5,全部包上牌要11万左右,但是我没有那么多钱一次性付清,就选择按揭。首付3万,每个月还2300左右,按揭3年。X汽车贸易有限的工作人员要我提供信用卡每个月的流水账单,我的信用卡每个月的流水账清单不符合按揭的要求,所以我就找我舅舅,叫我舅舅拿他的信用卡帮我按揭买车,这样我那部车的车主登记的就是我舅舅刘某1的名字。车的手续都是我舅舅刘某1签名的。车子买了之后是我在使用。我的一个朋友叫易小牛,宜春市西江村圳江村人,2014年7月左右,他过来跟我借车。记得是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大概八、九点钟,我在宜春市区交警大队对面的路旁摆宵夜,我在那里负责炒菜。那天晚上有一个同村的邻居叫易小牛的来我那里吃东西,他吃完东西后就向我借车,他跟我说他车坏了,我说你要开去哪里,易小牛说我开回家很快还你,就这样我把我的车借给了易小牛。临走的时候我还叫易小牛留个电话给我,因为我们只是同村的,小时候就认识,我们住在附近,但我和他平时不怎么联系,所以不知道他的电话。结果借了之后就没音讯了。第二天我打电话给他,问他的车什么时候还我,易小牛告诉我还在路上,车很快还,然后又过了一天,我又打电话给易小牛,问他车可以还我了没有?易小牛说我的车轮胎坏了,现在在帮我换轮胎,我还叮嘱他不要将我的车乱搞,搞好快点还我。那几天我经常打电话给他,他有时接有时候不接我电话。隔了两三天易小牛打电话给我说我的车子丢了,会想办法给我找到,叫我不要急,我当时我说你赶紧给我找,我等他结果,结果等了两个多月,都没有结果,我就去报警了。我不知道易小牛借我的车去哪里了,去做什么事情,他是我小时候的玩伴,平时没怎么联系。他平时很少在宜春。车子7月份就丢了,到了10月份过了那么久才去报警是因为前期易小牛打电话给我说会帮我找,找不回来就会赔钱给我,叫我放心。还有就是我刚买的车不到一个月就借朋友弄丢了,我不敢告诉家里人,直到后来找了很久没找到,联系不上易小牛的时候,我担心车会被他拿去卖还是怎么样,所以最后选择了报警。2014年10月20日早上,我在宜春市区打了110的电话,打了三次,我跟110说我车丢了,借我车的朋友找不到,我的车也找不到,现在我要报案,110回复我说你的车是借给朋友的,叫我朋友自己去报案,说我朋友清楚车在哪里丢的。我还打了汕尾和深圳的110,因为我向村里的人打听,听说易小牛在广东的深圳和汕尾活动,所以我就打这两个地方的110,看能不能将我的车子找到,但是深圳和汕尾的110都是说,车子在哪里弄丢的,就去哪里报警。我说我不知道在广东哪里弄丢的,所以深圳和汕尾的110也都没有受理。后来我自己想既然立不了案,我自己打算等过完年再过去广东那边报案。我是后来听别人说才知道车在广东的。我的车子有买保险,买的是全保。易小牛告诉我车子丢了,我好像是当天还是第二天就打了保险公司理赔员的电话,将我丢车的来龙去脉告诉那个理赔员,理赔员说是我同意将车借给朋友,然后弄丢的,这种情况不属于理赔的范围。盗窃险是要在车主本身发生的才可以理赔,如果骗保险公司说是我自己把车弄丢的,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出来,这属于诈保,是要坐牢的。我一听就害怕,所以不敢报保险。易小牛跟我借车,没有给我什么好处,他就说回来会给我加满油。易小牛是做什么我不知道,我们平时没经常在一起,他大约二十五岁左右,比我小几岁,平头,身高175左右,结实。我能辨认出易小牛。现在我没易小牛的电话,之前他的电话停用了。现在我手机里存的157××××6683是他之前使用的,不是他跟我借车时留给我的电话,这个号码是易小牛最后一个打给我的号码,之前的号码我看打不通就在手机上删掉了,我现在联系不到易小牛了。易小牛借车时留给我的电话我打了几天都打不通了。借车时留给我的电话我不记得了。应该是借车三天后,易小牛用另外一个号码打电话给我说车子在广东这边给我弄丢了,我问他是怎么丢的,在哪里丢的?易小牛告诉我说叫我不要管,反正他会帮我把车子找回来,找不回来就会赔钱给我,叫我不要着急。我不认识我们村一个叫刘某5的人,只是有听过这个名字。我认识我们村一个叫易某1的人,但跟他没交情,我跟他姐是同学。我和我父亲都找过易小牛的家人,易小牛的父亲说知道易小牛跟我借车的事情,叫我放心,年底易小牛一定将车子还给我的。经辨认嫌疑肇事司机(以易某1驾驶证在2014年6月28日和同年6月23日在酒店的)视频截图,钟某1辨认出截图中的人就是向其借车的易小牛。6.证人易某1证言:我没有吸食毒品,2012年的时候我考取了汽车驾驶证。我的驾驶证在2013年的下半年给我老乡叫刘某5的借去。刘某5买车的那个月我将驾驶证借给刘某5,现在驾驶证不在我身上。刘某5买的那部福特汽车是二手的,具体在哪里买的我就不清楚,他买的车的颜色不好形容,有点黄色。之所以刘某5向我借驾驶证,是因为刘某5买了一部福特的小汽车,他自己没有驾驶证,所以就向我借驾驶证。当时是一个老乡叫钟波德打电话给我说,刘某5没有驾驶证,要拿我的驾驶证去车辆违章扣分,并说扣一分给我一千元人民币。当时我也没有多想就答应。我记得钟波打电话给我说这件事情的时候是星期五,我是星期天下午将我的驾驶证亲手拿给刘某5。钟波是我同村的老乡。上半年的时候我听钟波的妹妹说,钟波因为吸毒被深圳警方抓获,现在深圳龙华那里强制戒毒。驾驶证借给刘某5很久了,我跟他要过几次,他老说没有带在身上。所以到现在一直没有还给我。我借驾驶证给刘某5,他没有给我什么好处。我的脚是2014年7月18日的上午在深圳市宝安区摔伤的。我脚摔伤的时候有个外号叫“玻璃弟”的人在场。我只知道他的外号叫“玻璃弟”大概23岁左右,江西宜春竹亭人。因为我是2014年7月19日在江西省宜春市中医院住院开刀治疗,我摔伤的那天去深圳市的西乡人民医院治疗,当天我的脚还打了石膏,因为在深圳治疗的费用太贵和没有照顾所以第二天就回江西宜春的中医院治疗,所以我会记得那么清楚摔伤的日期。我在西乡人民医院治疗的时候用我自己的名字挂的号,当天在医院拍了X光,打了点滴和打了石膏,然后就回家。是我的一个老乡叫“玻璃弟”送我回到宜春,然后我姐夫去接我回家的。我认识一个叫刘某5的老乡,我们小时候就认识,他是我同一个村的。然后在深圳有一起在宝安区玩过,我不知道他在深圳具体干什么职业。我和刘某5的关系一般,我们都生活在深圳,大家是老乡,偶尔聚在一起吃饭打麻将之类。刘某5的电话我不知道,他经常换电话,所以我也找不到他。我没有去过广东的汕尾市或陆某市的酒店住宿过。经混杂相片辨认,易某1辨认出钟波,辨认出借其驾驶证的人是刘某5。经辨认嫌疑肇事司机2014年6月28日在酒店视频截图的男子(易小牛),指认出是易小牛。7.证人易某2证言:我的儿子叫易小牛,他在广东深圳宝安打工,做什么工作我不清楚。我知道我儿子易小牛跟别人借车的事情。记得三个月前我们村的钟建春来我家找我,说我儿子易小牛弄丢了他儿子钟某1的车子,要来向我讨个说法,我这时候才知道我儿子易小牛向他的儿子钟某1借了车,我儿子把他的车子弄丢了。我不知道车子是在哪里弄丢的,这个要问我儿子易小牛才知道。钟建春今天还来我家找我,他加上今天这次,一共来了我家三次,最后我们协商在今年过年之前把车的钱(一共十二万人民币)全部付清。我不知道我儿子易小牛跟别人借车做什么用,他怎么弄丢别人的车的也没跟我讲过,我不知道。8.证人刘某2证言:我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C176仓。我在B139过渡仓的时候,大概是2015年7月至8月间,仓里来了一个老乡,叫刘某3的,因为我们是老乡关系,他也是宜春市袁州区的,所以我们比较聊得来。在闲聊中,他跟我提起他因涉嫌盗窃被抓的,但是用的是别人的名字,他真实姓名没有说,只说过他姓易,外面的人都叫他“牛某”,是袁州区西村镇的,哪条村我忘记了。他还跟我说过,他在外面犯了其他事,是有关毒品的。“牛某”说,在2014年七八月份的时候,他去汕尾陆某买了十几公斤冰毒,回来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他就弃车逃跑了,毒品还在车上,后来陆某警方根据车子的资料找到车主,再通过车主核实到他的身份,并且已经办理了网上追逃。我之前不认识这个“牛某”,是进来看守所以后才认识的。他之所以跟我说这些事,是因为我的案子比较大,我已经判了12年,现在又发现我的余罪了,还要加刑,他知道以后就安慰我,说他的案子要是被发现了,比我的还要大得多,然后就慢慢跟我说了。这个事我考虑了很久,每天我都在想要不要检举“牛某”,现在我想通了,所以就检举他了。(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上诉人易小牛供述:我的真名叫易小牛,绰号“牛虎”。2015年7月,我在深圳市宝安区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当时我冒用的是老乡刘某3的身份证,因我知道自己被网上通缉,所以不敢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刘某3”是我老乡,我清楚他的基本情况,所以就冒用他的名字,想以此蒙混过关。刘某3的身份证是我在老家捡来的。2014年7月份中旬,当时我的车刚好坏了,开不了,于是我在老家江西省宜春市向老乡钟某1借了他的小车(马自达M5),我跟他说借来用用,很快就还给他,他当时也没多问我要借车去做什么,就答应了。我借了车之后就直接开过来广东省陆某市甲子这边来拿毒品。其实是我老家宜春那边一个外号叫“病鬼”的叫我过来拿毒品的,他当时叫我过来跟广东省陆丰市甲子这边一个外号叫“水上漂”的男子联系,我当时借了钟某1的车直接从老家开过来,然后联系了“水上漂”,他安排我在陆某市甲子的酒店住下,住了一晚之后,到了第二天晚上,我把钟某1的车钥匙给他,他开去装完毒品回酒店交给我,我准备开车从陆某市甲子运毒品回老家江西宜春,因吸食了毒品,所以我驾车到汕尾市附近的高速路上时,车撞到了护栏之类的东西,卡在了车底下车走不,于是我下车查看,这时刚好有交警过来问我发生什么事情,交警要求我出示证件,我拿了驾驶证给交警之后,趁他们不注意的时候逃跑。我拼命跨过高速路上的护栏,然后跑到下面的小路,跑了很久,走了很久,到了一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地方买了车票然后坐大巴车回深圳了。因为车上有毒品,所以我害怕就逃跑了。我只知道他外号叫“病鬼”,江西宜春人,具体叫什么名字不知道。他答应等我把毒品运回老家江西宜春卖了之后会给我分成,具体分多少报酬还不知道。“水上漂”是陆某市甲子这边的人,我不知道他的真名,只知道他外号叫“水上漂”,是“病鬼”叫我跟他联系的。“水上漂”的毒品是从哪里来我不清楚,我把车钥匙交给“水上漂”之后,他开车去载的,去哪里载的我也不清楚。当时我看到“水上漂”载回来的毒品放在副驾驶位上,是用怡宝的矿泉水箱包装的。毒品具体的数量我不清楚,这批毒品具体多少钱我也不清楚,是“病鬼”和“水上漂”直接联系。我来的时候没有带现金,都是“病鬼”和“水上漂”直接单线联系的。当时公安机关在我驾驶的马自达M5小汽车里查获两部手机,其中一部诺基亚手机号码为159××××1802是“病鬼”交代“水上漂”拿给我使用的,让我直接跟“水上漂”联系。我现在没有“病鬼”和“水上漂”的联系电话。我过来陆某甲子拿毒品就这一次。但我在2014年6月和7月曾多次来陆某甲子,主要是来这边玩(吸食毒品),先过来跟“水上漂”打好关系,混熟后再和“水上漂”谈论拿毒品的事情。我当时出示给交警同志的驾驶证是我向老乡易某1借的,驾驶证上的相片是用老乡刘某5的相片,是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易某1和刘某5跟我都是一个村的,关系很好,他们不知道我参与毒品犯罪活动,但是他们知道我以前有吸食毒品。易某1和刘某5没有参与这一次的毒品犯罪活动。我和钟某1的关系很好,他也不知道我参与毒品犯罪活动,但他知道我之前有吸食毒品。我知道运输毒品是违法犯罪行为,我是为了赚钱。上诉人易小牛对运输毒品的马自达小汽车(悬挂车牌号码粤B×××××)及怡宝矿泉水箱包装的毒品进行了照片指认。对于上诉人易小牛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关于口供,上诉人易小牛在侦查起诉及一审庭审阶段均对其受指使到陆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讯问录像证实易小牛在接受讯问时神情自然,对答流畅,是在自愿清醒的状态下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故易小牛辩称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口供与他所描述的口供不相符的辩解不能成立。2、关于是否受他人指使,易小牛辩称其受“病鬼”的指使驾驶向钟某1借来的马自达小汽车到陆某市与“水上漂”联系,是“水上漂”把毒品用怡宝矿泉水箱包装放入其驾驶马自达小汽车副驾驶位置,本案不排除“病鬼”指使易小牛到陆某找“水上漂”运毒,也不排除易小牛自己联系“水上漂”购毒运毒,但此节不影响对易小牛运输毒品的认定。主观上,易小牛是吸毒人员,向老乡借车到陆某运输毒品,客观上,易小牛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易驾驶装有毒品的马自达小汽车从陆某返回江西,在汕尾市高速长沙湾路段时开车撞到反光锥筒后发生交通事故,当民警检查驾驶证时易小牛乘机弃车逃离现场,后民警在该车上发现疑似毒品一箱,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净重12.328千克。上述事实有汕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高速路上查获一辆马自达M5小汽车,在车上副驾驶位置发现可疑毒品,该车驾驶员易小牛趁机逃跑的情况说明,现场查获大量毒品,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以及汕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邱某2刚、李某的证言,证实易小牛开车撞到反光锥筒后、弃车逃离现场的过程。邱某2刚、李某经对易小牛在2014年6月28日、2014年6月23日住酒店的视频截图辨认后,确认易小牛就是弃车逃跑的肇事司机。证人刘某2证实其在看守所时,听“牛某”(即易小牛)说过自己在陆某买了十几公斤冰毒,后发生交通事故,就弃车逃跑的事情,与易小牛的实际情况相符。综上,易小牛运输毒品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所提易小牛在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明显是受他人指使,毒品的资金转移环节还未查明,这些犯罪环节不明确使得案件存在一些疑点,不宜对易小牛判处死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易小牛称其在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受他人指使,仅有易小牛本人的口供缺乏其它证据佐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能成立。至于毒品的资金来源不影响本罪的认定。辩护人提出易小牛是初犯且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经查属实,但易小牛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据此判处其死刑,量刑并无不当。易小牛辩称量刑过重以及辩护人所提不宜判处死刑的辩护意见,理由均不充分,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易小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易小牛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于本案事实、证据和量刑的意见可以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易小牛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判长 洪嘉忠审判员 林铠芳审判员 孙玟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