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俞良与庞凤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良,庞凤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俞良,男,62岁,汉族。被执行人庞凤花,女,72岁,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执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凤花的存款账户(账号:622976008060007****)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永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