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终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吴庚与吉林省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庚,吉林省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8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庚,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577号。法定代表人:袁承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苏春,男。上诉人吴庚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绍红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吕玉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