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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钟运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运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2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运龙,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2011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运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钟运龙接到周某某要求帮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二人约定好交易的数量、价格和地点。2016年10月26日24时许,钟运龙和唐某按照约定来到重庆市永川区金科小区三色幼儿园附近。钟运龙将1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给唐某,并收取1600元现金以及唐某微信转账的300元。交易完成后,唐某回到红炉镇杨某家中将毒品交给杨某。2016年10月27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杨某家中将杨某、唐某抓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20.86克。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钟运龙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高速路口转盘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钟运龙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1.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93克。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通话清单,证人杨某、周某、唐某、唐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钟运龙的供述,毒品检验报告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运龙明知是毒品仍予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运龙辩解并未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钟运龙接到周某某帮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二人约定好交易的数量与价格。2016年10月26日24时许,钟运龙在重庆市永川区金科小区三色幼儿园附近,将1包甲基苯丙胺交给唐某,并收取1600元现金以及唐某微信转账的300元。交易完成后,唐某回到红炉镇杨某家中将毒品交给杨某。2016年10月27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杨某家中将杨某、唐某抓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20.86克。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钟运龙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高速路口转盘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钟运龙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1.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3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4日对钟运龙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6年10月27日凌晨将杨某、唐某抓获,11月4日将钟运龙抓获。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钟运龙1984年1月2日出生,案发时系成年人。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钟运龙2011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6日刑满释放。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1月4日15时17分至15时37分,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高速路口转盘路段对钟运龙人身及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搜查,并从外衣左侧口袋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一袋、从裤子左侧口袋查获玻璃瓶装的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袋、黑色铁盒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毒品疑似物八小袋以及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公安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提取封存;2016年10月27日2时27分至4时9分,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杨某暂住地进行搜查,从二楼中间卧室圆桌上查获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一袋、标有“荣耀”字样的黄色纸盒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以及杨某、唐某的手机等物品。公安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提取封存。6.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证实经称重从钟运龙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共计重13.25克,并依法予以提取检材;从杨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20.86克,并依法予以提取检材。7.鉴定委托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从钟运龙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2、3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余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杨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辨认笔录,证实钟运龙从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周某某;杨某辨认出周某某及钟运龙;唐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她的钟运龙。9.辨认现场笔录,证实钟运龙指认重庆市永川区金科三色幼儿园附近为贩卖毒品给周某某的女性朋友的地方;唐某亦指认此处为自己向钟运龙购买毒品的现场。10.刑事照片,证实唐某于2016年10月27日通过微信分别向钟运龙的微信号发送红包100元、200元,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11.通话清单,证实钟运龙使用的15730359211号码于2016年10月25日与周某某的1899624****的号码多次联系,2016年10月26日21:44至次日0:03与唐某1872339****以及杨某1830605****的号码多次联系。同时2016年10月26日23:56、10月27日0:03,钟运龙通话的移动基站为永川兴龙苑,与在金科附近交易毒品的言辞证据相印证。12.被告人钟运龙的供述,证实他绰号龙龙,2016年11月4日15时许,他骑摩托车搭载刘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高速路口被民警抓获,并从他身上查获冰毒和麻古。从他身上查获的手机,号码为1573035****。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周某某打电话找他购买毒品,并说要买半手冰毒,也就是25克冰毒。他说半手冰毒要1900元。周某某让他送过去,他说没空。周某某就说他的女性朋友到永川城里来拿。当天深夜还是第二天深夜,有个女的给他打电话说是周某某的朋友,过来拿毒品。他就让对方到金科小区交易。对方不熟悉位置,他就和出租车驾驶员通话,告诉了驾驶员具体位置。过来一会,女子就说她到了。因为当时是深夜了,路上没有人,他看见只有一个女的打电话,就知道是周某某的女性朋友。他就在金科三色幼儿园的公路边将毒品交给对方女子,对方将1900元毒资交给他。毒资为部分现金,部分通过微信转账给他。1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下午,她搭乘杨某的摩托车来到周某某家中。杨某就找周某某购买半手冰毒,周某某答应后就给一个叫“龙龙”的打电话,说一个荣昌美女要半手冰毒。龙龙答应了并说要1900元。杨某想当天就拿到毒品,但是龙龙有事。她从周某某家里出来后就问杨某为什么不自己去找龙龙购买,杨某说以前因为买毒跟龙龙产生了矛盾。2016年10月26日下午,他来到杨某的老房子,看见了杨某和唐某。杨某说只有1600元,唐某就说通过微信转300元给她。杨某就让她给龙龙打电话,龙龙让到了永川城区再打电话。她就搭乘杨某的摩托车从红炉镇来到二院附近。因为手机没电了,她就用杨某的手机给龙龙打电话。龙龙让她坐出租车到金科。途中,她接到杨某用另一个号码打来的电话,告诉她结束后到永川十一中汇合。到了金科后,她不知道具体在哪里下车。她打通龙龙电话后,让出租车驾驶员跟龙龙通话。她下车后就看见龙龙从公路对面走过来。会面后,龙龙将冰毒交给她。她通过微信给龙龙转了300元,然后又拿了1600元现金。她拿到冰毒后坐出租车来到十一中和杨某会面。随后搭乘杨某摩托车返回红炉镇。返回杨某老房子后唐某还在。杨某从身上拿出冰毒,唐某看了看说很湿,不是很好。杨某和唐某就把冰毒倒在一个盒子里。她躺在床上打游戏,没一会警察就进来将他们抓获了。1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别名万某。2016年10月26日下午,杨某和唐某来到他家。杨某问他能不能帮忙买点冰毒。他就给龙龙打电话。杨某说他跟龙龙有过节,就让说是荣昌一个女性朋友要买半手冰毒。龙龙说半手冰毒要1900元,但龙龙说没有毒品也没有空,就挂了电话。他就把龙龙的电话告诉了唐某,让他们自己联系。10月26日晚上,唐某打电话给他,要求他陪同去和龙龙进行毒品交易,但是被他拒绝了。15.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晚,他骑摩托车搭乘唐某来到杨某位于红炉镇的住处。到了后,杨某要求帮忙看看毒品质量。随后,杨某就让唐某给个叫龙龙的打电话要求购买毒品。但是杨某和唐某好像现金不够,他就答应微信转账凑齐。杨某和唐某出门半个小时左右,杨某就要他微信转账。他只有唐某的微信,所以就转了300元给唐某。但是唐某没有收。过了一会,唐某用杨某的手机给他打电话,他说钱已经转了。杨某和唐某回来后不久又有一个男的来到杨某住处。杨某从一个透明塑料袋中拿出一袋冰毒让他试试。他说毒品很湿很差,并要求将毒品倒进手机盒子里拿吹风机吹干。杨某就给别人打了个电话说要来拿电吹风。杨某刚出门几分钟,警察就冲进来将他们抓获了。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她通过网络认识龙龙,龙龙找她耍朋友,但她没有同意。2016年11月4日,龙龙想将她带回大安镇的老家见父母。她因为想去大安镇玩耍便同意了。龙龙骑一辆蓝色的摩托车搭载她回的大安。到了大安转盘的时候停了车,这时公安便将他们抓获。公安当场从龙龙身上搜出毒品以及手机。龙龙的微信号是阿龙,手机号码是1573035****。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运龙明知是毒品仍予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并未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与买毒人以及直接参与人员的证言、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对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钟运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且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二、被告人钟运龙的违法所得1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秋生人民陪审员  符 宏人民陪审员  秦德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子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