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华,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51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华。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52-87号。法定代表人XX风,系该公司总经理。王志华诉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鄂02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王志华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己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志华依据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2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