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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建军、范月霞、周滨、漯河市源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顺城铸造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499号周建军、范月霞、周滨、漯河市源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顺城铸造有限公司:你(或你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人汇公证处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漯人证执字第3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漯河市郾城区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112289.61元整,违约金100000元,不含利息罚金。(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4520.00元、保全费、公证费和其它为实现主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