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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熊某与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601行初11号原告熊某,男,苗族,1987年10月9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被告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市交警队)。住所地:文山市开化中路。法定代表人罗锡勇,队长。原告熊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市交警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某于2017年5月12日以与市交警队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熊某负担。审判长  庞呈丰审判员  赵仕泽审判员  赵俊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