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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李广志、武立新、胡明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XX,李广志,武立新,胡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住所地:北安市。负责人杨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回天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员工。被执行人XX,男,1979年7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李广志,,男,1972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武立新,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胡明生,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黑118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李广志、武立新、胡明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明生在北安农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将被执行人胡明生在北安农商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至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冻结将被执行人胡明生在北安农商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然